有句古话叫:“灯下黑”也许有的人不知道“灯下黑”是什么意思。这是在古代用油灯照明时,总在灯下有一小片儿灯光照不到的地方,被人们习惯的称为“灯下黑”后来,人们对“灯下黑”的意思有了引深,指包庇、容忍我纵容在自己势力范围内做不正当的事。
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,各种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,我国在以法治国的进程中,取得了显著的成就。有法可依、违法必究、遵纪守法,已成为社会的主。人们的法律意识益增强,给大家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了优良的环境。阳光普照,万物生辉。但是“灯下黑”的社会现象仍然存在。首先是一些官员高举反腐倡廉的旗帜,大喊惩治贪污、行贿受贿,旗帜不可谓不显明,口号不可谓不响,措施不可谓不得当,手段不可谓不严厉。然而,这都是针对大家的,自己或自己的亲属却大肆敛财。其次是一些执法者,手握法律的武器,声称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,严厉打击违法犯罪。然而,自己或属下却充当保护伞,弃人民利益于不顾。第三是特权者或身边的人,拥有一定的特权,打着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幌子,为所为,不让老百姓做的他做,不让老百姓违反的他违反,如此等等。这种“灯下黑”现象的存在,究其原因是:一是人情重于法律;二是掌控机制不健全;三是监督执行力不强;四是袒护关系网庞大,互为说情;五是信息不对称,透明度不高;六是所拥有的资源分配不匀等等。这些原因有效的遮挡了“灯光”照的范围,形成了一定的黑暗区域,掩盖了黑色易,严重扰了社会的公平,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,严重干扰了以法治国的进程。
除“灯下黑”这种社会现象,除了扩大监督范围外,更要加强监督执行力的落实。我认为,不防借鉴古代的做法: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,引深为:执法犯法,罪加一等。加强对处罚曝光机制的建设,充分体现透明、公开。让我们携起手来,共同创建和谐的社会,革除“灯下黑”的社会现象,真正体现人人平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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